蒙頂山茶葉交易所交割庫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交割庫管理辦法
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蒙頂山茶葉交易所(以下稱“茶交所”)指定交割倉庫管理、保障倉儲安全、規范商品交割、保證交割業務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蒙頂山茶葉交易所掛牌交易規則》、《蒙頂山茶葉交易所交割管理辦法》、《蒙頂山茶葉交易所溯源防偽標簽使用管理辦法》等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茶交所、產業服務商、交易商、指定交割倉庫、第三方監管機構、指定結算銀行以及相關人員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入庫管理
第三條 交易商向指定交割倉庫申請商品入庫前,應提前向指定交割倉庫提交《入庫申請單》,內容包括商品名稱、品種、品牌、規格、等級、年份、產地、數量等,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第四條 指定交割倉庫在收到《入庫申請單》后1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批準入庫,并確定入庫時間。
第五條 交易商應在指定交割倉庫簽批的《入庫申請單》指定的時間內完成商品入庫。
第六條 商品運抵指定交割倉庫后,指定交割倉庫應按照茶交所有關規定對商品進行驗收。
第七條 商品到庫驗收時,所屬交易商應當到倉庫監收,若不按規定監收的,視為默認倉庫驗收結果。
第八條 商品驗收時,指定交割倉庫按照茶交所規定進行驗收,入庫商品需要提供獨立第三方檢驗報告或者生產廠家的質量證明書。驗收項目為:商品名稱、品牌、規格、等級、年份、產地、品種、數量、重量和必備的入庫資料等,以及無需開箱拆捆即直觀可見、可辨的表面質量狀況(對于直觀難見或已有規定按比例抽樣檢查的,應當拆箱、拆包抽樣檢查)。嚴格執行“憑單核貨、逐項檢查、件件過目”的要求進行驗收,不合格的商品一律不予入庫。
第九條 包裝驗收:檢查商品外包裝是否有變型、破損、開箱、潮濕、霉變、霉爛、異味、蟲蛀、污染(臟)等異狀。如發現箱內有異常,需要拆箱檢驗的,應當場與入庫人共同拆箱檢查確認并拍照留存。
第十一條 對如遇雨、雪天氣等特殊情況的,交割倉庫應將該批商品作為重點驗收對象,嚴格檢驗。
第十二條 在驗收過程中,如果發現品種、數量、規格等單貨不符,件數或重量溢短,包裝破損、潮霉、污染等其他異常情況,倉庫應做好詳細記錄 ,由交易商(入庫人)、倉庫和承運單位相關入庫人員共同簽字確認,并立即呈報相關單位主管領導,以便及時處理。
第十三條 商品到達交割倉庫但單證資料不齊全的情況下,暫不能驗收入庫。為方便交易商減少商品的轉運,倉庫可在清點數量后暫時妥善堆放,但應與其他貨物嚴格分隔清楚,不得混架存放,同時出具暫時入庫證明,交易商備齊單證資料后,再按入庫流程驗收入庫。
第十四條 商品驗收無誤入庫后,倉庫應及時安排碼垛存放,做到分區、分類、分批次存放和管理。在同一區域存放的商品,應互不接觸,互不混淆,并根據商品特性,分別對不同類型商品進行保管、維護和保養,以確保商品完好。同時記賬、登卡、填寫儲存憑證,詳細載明商品名稱、規格、批次、包裝、件數、運輸工具、單位號碼、驗收情況、存放地點、入庫日期和存貨單位等,做到賬、卡、物三者相符。
第十五條 商品驗收入庫后,指定交割倉庫應嚴格按照茶交所規定的要求向交易商開具倉單,倉庫收貨人員在倉單上簽字、蓋章作為入庫憑證,并報茶交所備案。
第十六條 對于符合注冊倉單開具條件的倉單,交易商通過交易系統提交倉單注冊申請。茶交所通過交易管理系統根據該申請倉單所載明信息,按照一一對應的關系審批、生成相應的注冊倉單。交易商可以交易系統上查詢注冊倉單的審批情況。注冊倉單生成后,茶交所將注冊倉單的相關信息通知指定交割倉庫。
第三章 在庫管理
第十七條 交割倉庫庫區應保持整潔、有序、防塵、防蚊蟲、防鼠及其它異物污染商品,保持庫內適宜的溫濕度、通風、防震動、避光等良好的儲藏環境。
第十八條 庫內的貨物擺放應符合消防和貨物堆垛安全要求,如消防主、次通道應不小于1.5M;消防栓前1.2M不擺貨;留足“五距”:墻距50CM、柱距30CM、燈距60CM、垛距30CM、頂距50CM,放貨不能越過黃線及超過倉庫樓面承重。
第十九條 交割倉庫應合理利用倉庫面積,干道、次道應劃線,垛位標志明顯并按順序編號。
第二十條 交割倉庫應利用物聯網技術對商品進行管理,保證倉庫周圍及庫內無任何安全或數據采集遺漏。
第二十一條 交割倉庫應庫區安裝具有精確記錄功能的溫濕度控制裝置,確保數據采集無盲區,并定期對該設備進行保養與檢修或進行更換。
第二十二條 交割倉庫應指派專人每天定時對庫內商品進行檢查,并對庫內實時溫濕度值進行記錄,當倉庫內的溫濕度超出設定值或商品儲存條件的上下限時,應及時調節倉庫內的溫濕度,并如實記錄。
第二十三條 商品垛碼應整齊、平穩、牢固,堆碼層次分明,分層標量,查準數字,懸掛貨垛保管卡,嘜頭、標記向外,便于保管清點、核查。商品移離原貨垛位置,應及時修改保管卡上的存放地,移離原倉間的商品,應及時通知,賬務人員調整賬頁,防止錯亂。上述商品移離作業均應及時書面通知茶交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商品在搬運、分揀、堆垛和打板等作業過程中應嚴格按倉庫安全操作規定進行。
第二十五條 交割倉庫應定期盤點庫存,以貨對卡,以卡對賬,做到賬、貨、卡相符。發現商品溢、短和包裝異變等情況,應及時查清原因,并報告茶交所、存儲方,不得隱瞞。
第二十六條 交割倉庫應當對入庫商品單獨設賬管理。
第二十七條 交割倉庫應當確定專人負責茶交所交割商品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交割倉庫應建立健全倉庫管理制度,如倉庫管理人員行為規范、倉庫收發貨及異常處理流程、倉庫安全管理規則等。
第四章 出庫管理
第二十九條 出庫商品應按《蒙頂山茶葉交易所茶類溯源防偽標簽使用管理辦法》加貼茶交所指定的防偽標簽。
第三十條 商品出庫時,交割倉庫應根據茶交所的提貨通知,提前做好備貨。提貨時對提貨人出示的提貨密碼和相關提貨手續進行驗證,并對提貨單所列項目認真復核,做到手續完備、交接清楚,不錯發、錯送。復核內容包括:
(一)認真審核正式提貨單的內容是否齊全,所列提貨單位名稱、商品名稱、規格、重量、數量、嘜頭、合約號等是否正確。
(二)根據正式提貨憑證所列項目,與備好的商品對照,逐項復核,檢查有無差錯。
(三)需要計量商品,應與提貨人一起過磅或根據商品的情況抽磅或理論推算重量,填寫磅碼數據,確認后雙方共同簽字確認。
第三十一條 交割倉庫在與提貨人就提貨單內容的數量、重量、質量等內容核實無誤后,雙方在提貨單上簽字確認交接。
第三十二條 商品出庫裝車時,應先檢查車箱內是否干凈,是否有異味等。同時應根據商品特性,按照不同的碼放要求進行裝車,嚴禁在搬運、裝車過程中出現摔貨、拋貨等野蠻行為,必須做到輕拿輕放、嚴禁踩踏等要求。
第三十三條 商品出庫后,倉庫保管人員應在當日根據提貨單進行銷卡、銷賬,并點清庫存與賬、卡核對,做到賬、貨、卡三者相符。同時應將相關的憑證單據在規定時間內轉交賬務人員登賬復核。并將出庫結果告知茶交所。
第三十四條 商品出庫操作過程中,嚴禁口頭提貨、電話提貨、白條提貨,應必須嚴格按照提貨程序及茶交所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單證管理
第三十五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按時匯總編制倉庫日、月、季、年的業務統計報表,以及月度收、出、存統計報表,內容清楚,及時報送茶交所。
第三十六條 商品出入庫的相關原始單證應錄入倉儲管理系統,紙質單證應裝訂成冊,妥善保存,以備茶交所抽查復核,未經茶交所同意不得私自銷毀。
第三十七條 交割倉庫不得私自開具虛假倉單,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交割倉庫承擔。
第六章 指定交割倉庫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茶交所對指定交割倉庫實行倉庫自查、定期檢查、抽查、專項檢查和年度審查相結合的管理形式,具體如下:
(一)倉庫自查:指定交割倉庫根據指定交割倉庫管理辦法、交割細則、協議和倉庫的實際情況,每月進行自查,并做好記錄;自查情況報茶交所存檔備查;
(二)定期檢查:茶交所定期對指定交割倉庫進行檢查,重點檢查指定交割倉庫每月的自查情況,根據檢查結果對指定交割倉庫不符合茶交所規則、規范的地方提出整改建議,并做好詳細記錄;
(三)抽查:茶交所根據掌握的情況或交易商反映的情況,隨時對指定交割倉庫的一項或多項工作進行抽查,重點檢查指定交割倉庫在商品交割和倉儲過程中對茶交所各項規定的執行情況,并做好詳細記錄;
(四)專項檢查:發生下列情況時,茶交所可對交割倉庫進行專項檢查:
1.交割商品集中、大量出入庫;
2.交割商品可能發生質量風險;
3.檢查對象可能出現經營及其它風險;
4.交易商投訴情節輕重判定;
5.茶交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五)年度審查:茶交所制定考核標準,每一年度對指定交割倉庫工作進行一次年度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倉庫,茶交所可以減少核定交割庫容、暫停交割業務,直至取消其指定交割倉庫的資格。
第七章 事故報告及違約處理
第三十九條 交割倉庫工作人員違反倉庫管理制度及茶交所規定,造成倉儲事故的,由交割倉庫承擔全部責任。
第四十條 發生倉庫事故后,應在第一時間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原因、損失等情況報告入庫方、行政主管部門、保險公司和茶交所等相關方,并一事一報。
第四十一條 交割倉庫對于各類倉儲事故,應認真調查研究,及時查清情況,并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切實改進工作,同時應根據事故的性質和情節,做出嚴肅處理。
第四十二條 嚴禁指定交割倉庫發生以下行為:
(一)在茶交所參與其提供交割服務商品的交易;
(二)開具虛假倉單;
(三)未完成對交割商品規定的檢驗項目或檢驗不合格時開具倉單;
(四)蓄意刁難,造成交易商違約;
(五)違反茶交所交割業務管理規定,限制、故意拖延交割商品的出入庫;
(六)超出茶交所審定的項目、審定標準收費;
(七)挪用或擅自調換交割商品;
(八)盜賣交割商品;
(九)其它損害茶交所、交易商正當權益的行為。
如交割倉庫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茶交所有權解除合作協議,取消指定交割倉庫資格。因交割倉庫違規或違約行為給茶交所、交易商造成損失的,交割倉庫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八章 爭議解決
第四十三條 交易商、指定交割倉庫等在茶交所交易、結算、交割過程中相互之間發生爭議時,自行協商解決,也可向茶交所申請調解。爭議各方經茶交所調解,達成協議的,由茶交所監督協議的履行;若爭議各方協商不成或茶交所調解無效的,由爭議各方依法解決。
第四十四條 提請茶交所調解的當事人,應提出書面調解申請。茶交所的調解意見書,經當事人確認、簽章后生效。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由蒙頂山茶葉交易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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